(2017)沪0104民初8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博秦精密机械厂与福云(上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博秦精密机械厂,福云(上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8388号原告:上海博秦精密机械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杨连军,厂长。被告:福云(上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XXX弄XXX号X幢。法定代表人:卢雅。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博秦精密机械厂与被告福云(上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83,382.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福云(上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3,382.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泽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