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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韩平与张晓峰、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平,张晓峰,张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935号原告:韩平,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军,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峰,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张晓东,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平诉被告张晓峰、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平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90元,减半收取7545元,由原告韩平负担。审判长  王国平审判员  朱菊梅审判员  王文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仝亚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