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韩平与张晓峰、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平,张晓峰,张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935号原告:韩平,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军,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峰,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张晓东,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平诉被告张晓峰、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平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90元,减半收取7545元,由原告韩平负担。审判长 王国平审判员 朱菊梅审判员 王文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仝亚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