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永涛与孙明义、敬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涛,孙明义,敬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恢65号申请人李永涛,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远安县。被执行人孙明义,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远安县。被执行人敬顺华,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远安县。申请执行人李永涛与被执行人孙明义、敬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远安民初字第01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审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敬顺华开立于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号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