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建新与山东宏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新,山东宏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02民初529号原告张建新,男,195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委托代理人刘世宝,山东信约国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晓东,山东信约国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宏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五道巷1号。法定代表人:赖文祥,董事长。原告张建新与被告山东宏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晓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新委托代理人刘世宝、彭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宏富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为经营需要,2011年12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月息2分,原告通过招商银行汇入郭丁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文祥之妻、公司监事)账户,被告山东宏富置业有限公司出具收据一份。该笔借款,被告仅付利息至2014年9月;2013年6月4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月息2分,原告通过工商银行潍坊分行汇入被告账户,被告出具收据一份。该笔借款,被告付息至2014年9月。上述两笔借款现被告均不再还本付息。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被告山东宏富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山东宏富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2日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2013年6月4日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上述借款月利率均为2%,根据原告的自认,被告就上述两笔借款均偿还利息至2014年9月。2017年3月7日,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本金700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应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自欠息之日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宏富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张建新借款7000000元,并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承担上述借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4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魏晓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谭春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