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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祝宽与孙伟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宽,孙伟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90号原告:祝宽,男,住安达市。被告:孙伟宏,女,住安达市。原告祝宽与被告孙伟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祝宽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宽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0元,由原告祝宽负担。审 判 长  李凤林人民陪审员  刘 亮人民陪审员  李婉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