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祝宽与孙伟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宽,孙伟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90号原告:祝宽,男,住安达市。被告:孙伟宏,女,住安达市。原告祝宽与被告孙伟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祝宽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宽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0元,由原告祝宽负担。审 判 长 李凤林人民陪审员 刘 亮人民陪审员 李婉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