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潘虎与陈明阳、徐瑞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虎,陈明阳,徐瑞瑞,陈之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2民初2001号原告:潘虎,男,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本县。委托代理人:葛绍山,蒙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明阳,男,1988年4月7日生,汉族,住本县。被告:徐瑞瑞,女,1987年3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县。被告:陈之友,男,1957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潘虎与被告陈明阳、徐瑞瑞、陈之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6月19日,被告陈明阳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使用期一个月,口头约定月息2分,如到期不还被告自愿承担违约金5000元,还款期到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以无钱为由至今未还。此款是陈明阳与徐瑞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2016年12月28日,被告陈之友担保此款于2017年正月20日还清,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被告户籍信息,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陈明阳借原告现金50000元及利息并由陈之友担保的事实,4、陈明阳与徐瑞瑞的结婚登记手续,证明他们是夫妻关系。被告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主审人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且原告证据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所确认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有:被告陈明阳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6年6月19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到2016年7月19日,利息口头约定,并约定到期不还被告自愿支付违约金5000元,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无钱为由未还,2016年12月28日,被告陈之友担保此款于2017年正月20日还清,该款至今未还。另查明:该款是陈明阳与徐瑞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现在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违约金。本院认为:被告陈明阳借原告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还款期限,事实清楚,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因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且违约金过高,综合考虑应按年利率24%计算为宜。另外,该借款发生在陈明阳与徐瑞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瑞瑞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时,陈之友自愿为陈明阳借款提供担保,并在保证期内,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明阳、徐瑞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偿还原告潘虎借款5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合并按年利率24%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款止),被告陈之友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晓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崇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