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宁支行与被执行人靳玉贵、王秀林、隋方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宁支行,靳玉贵,王秀林,隋方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72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宁支行,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负责人:刘益民,男,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洪民,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宁支行职员,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执行人:靳玉贵,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大肚川镇。被执行人:王秀林,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大肚川镇。被执行人:隋方勇,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宁支行申请执行靳玉贵、王秀林、隋方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宁支行与被执行人靳玉贵、王秀林以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宁支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024执7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迮伟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