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艳丽与杨建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61号原告:赵艳丽,女,生于1977年5月16日,瓜州人,住瓜州。被告:杨建斌,男,生于1973年10月1日。原告赵艳丽与被告杨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依法向原告提供的被告杨建斌的地址”柳园镇铁路家属楼50号楼l单元1楼东户”送达法律文书,该地址无人,无法送达。后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重新提供被告地址通知书,限其在5日内向本院提供有效的被告送达地址,原告在指定的时间内未提供,又不同意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艳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