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更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徐小强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小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756号罪犯徐小强,男,1996年12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玉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十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5)玉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小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八千元,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表扬奖励4次、单项表扬2次。但未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本院认为,罪犯徐小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依法应当从严掌握,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故该犯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小强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江萍审 判 员 蔡 霞审 判 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梦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