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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28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山东小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河南朗丽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小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河南朗丽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2813-1号申请人:山东小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7777号。被申请人:河南朗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水县周商大道与纬三路交叉口。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小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朗丽食品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