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2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何玉言、蒙盛朝等与荔波裕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言,蒙盛朝,荔波裕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2民初479号原告:何玉言,女,1978年5月20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原告:蒙盛朝,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水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达峰,男,荔波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上述二原告共同的诉讼代理人。被告:荔波裕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荔波县玉屏街道樟江印象八号楼。法定代表人:钟建兵,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玉言、蒙盛朝诉被告荔波裕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玉言、蒙盛朝撤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何玉言、蒙盛朝负担。审判员 姜文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兴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