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恢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兰金发、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金发,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294号申请执行人:兰金发,男,汉族,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十号路北。法定代表人孙少维,总经理。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民初字第31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处置,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现已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民初字第316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秦 涛代理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