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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柳艳纯与何力嘎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艳纯,何力嘎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811号原告:柳艳纯,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音德尔镇江南风情园4号楼12号门市。被告:何力嘎啦,男,38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柳艳纯诉被告何力嘎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艳纯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艳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艳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艳纯负担。审判员白晓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白萨日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