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范福明、岳耀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福明,岳耀顺,刘志旭,常浩,刘冲,范晓言,李国强,范兰成,刘空军,刘兴利,刘晨雨,李洋,黄杨,范福义,魏喜增,张朋,刘影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6刑初102号公诉机关保定市南市区(现莲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福明,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2014年6月2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4年12月20日经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1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6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岳耀顺,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2008年6月6日因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6月25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29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4年12月20日经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1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6年5月2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被告人刘志旭,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河北省清苑县。2014年7月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8月3日经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1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6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被告人常浩,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2014年8月18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7月6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保定市南市区(现莲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5月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被告人刘冲,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2014年6月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6月5日经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5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6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范晓言,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2014年7月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8月3日经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5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被告人李国强,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2014年8月19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8月20日经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5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由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于2016年8月25日依法执行逮捕。2016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范兰成,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2008年8月1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4年8月18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8月18日经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5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被告人刘空军,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2014年8月18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8月18日经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5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6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刘兴利,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2014年5月29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4年12月20日经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被告人刘晨雨,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2014年8月19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8月20日经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5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被告人李洋,男,199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2014年10月13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3日经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5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被告人黄杨,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2014年5月29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4年12月20日经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被告人范福义,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2014年5月29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4年12月20日经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被告人魏喜增,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2014年6月18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8月3日经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5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被告人张朋,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清苑县,现住址河北省清苑县。2014年5月29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4年12月20日经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被告人刘影伦,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2014年10月13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3日经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5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6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保定市南市区(现莲池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南检公诉刑诉[2015]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浩犯故意伤害罪、以保南检公诉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福明、刘志旭、常浩、岳耀顺、刘冲、范晓言、李国强、刘晨雨、范兰成、魏喜增、刘空军、黄杨、张朋、刘兴利、范福义、李洋、刘影伦犯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5年10月30日、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范福明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岳耀顺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刘志旭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刘冲管制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范晓言管制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范兰成管制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刘空军管制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刘兴利管制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刘晨雨管制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李洋管制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黄杨管制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范福义管制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魏喜增管制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判处张朋管制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刘影伦管制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常浩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被告人李国强在诉讼过程中脱逃,本院已裁定对其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中止审理。保定市南市区(现莲池区)人民检察院以(2015)南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不当为由提起抗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冀06刑终40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因被告人李国强被抓捕到案,本院对其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恢复审理。保定市南市区(现莲池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5日以保南检公诉刑变诉[2017]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指控被告人范福明、刘志旭、常浩、岳耀顺、刘冲、范晓言、李国强、刘晨雨、范兰成、魏喜增、刘空军、黄杨、张朋、刘兴利、范福义、李洋、刘影伦犯开设赌场罪部分进行变更起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保定市南市区(现莲池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范旭光、徐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福明、刘志旭、常浩、岳耀顺、刘冲、范晓言、李国强、刘晨雨、范兰成、魏喜增、刘空军、黄杨、张朋、刘兴利、范福义、李洋、刘影伦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保定市南市区(现莲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初至2014年××月28日,被告人范福明、刘志旭等人在保定市太行路红太阳幼儿园南侧平房、保定市南市区阮庄村、五里铺村等地开设赌场,提供赌博工具“牌九”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被告人范福明作为赌场“局头”从赌博中抽头获利,发放赌场管理人员工资。被告人刘志旭负责在赌场内抽头。被告人岳耀顺在赌场外汽车内负责看管赌场每日抽头所得。被告人刘冲提供租用的平房为赌场。被告人范晓言联系赌场场地、接送赌博人员、在赌场外站岗放哨的人员并代发工资。被告人常浩、范兰成、刘空军驾驶面包车负责接送来赌场赌博的参赌人员。被告人魏喜增负责指引参赌人员到指定的停车场。被告人李国强、刘晨雨、李洋、刘影伦携带对讲机在赌场外站岗放哨。被告人黄杨、张朋、刘兴利、范福义负责维持赌场秩序。该赌场先后组织霍某、李某1、闫某、朱某、刘某2、任某、刘某1等人赌博。被告人范福明从中抽头获利200余万元。2014年××月28日6时许,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民警在辖区太行路红太阳幼儿园南侧平房查处该赌场,当场查获赌资102800元。201××年4月11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常浩与朋友范兰成等人在保定市南市区长城南大街清真寺街东青饭馆就餐时,与前来向范兰成敬酒的被害人王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常浩持瓷碗击打被害人王某面部,致其面部多处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达10.4厘米,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飞溅的瓷碗碎片划伤在饭馆就餐的被害人张某左耳,致其耳廓创口长度累计6.0厘米以上,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范福明、刘志旭、岳耀顺、常浩、刘冲、范晓言、李国强、刘晨雨、范兰成、魏喜增、刘空军、黄杨、张朋、刘兴利、范福义、李洋、刘影伦开设赌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且属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浩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及故意伤害罪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范福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其开设赌场不属于情节严重,起诉书指控其抽头获利200余万元也不是事实,其所得赃款已全部自愿上交给公安机关,并具有自首情节,故请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志旭、岳耀顺、刘冲、范晓言、李国强、刘晨雨、范兰成、魏喜增、刘空军、黄杨、张朋、刘兴利、范福义、李洋、刘影伦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但均辩称其参与开设赌场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所得赃款已全部自愿上交给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浩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但辩称其参与开设赌场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所得赃款已全部自愿上交给公安机关,故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4月初至××月28日期间,被告人范福明、刘志旭等人在保定市太行路红太阳幼儿园南侧平房、保定市南市区阮庄村、五里铺村等地开设赌场,提供赌博工具“牌九”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被告人范福明作为赌场“局头”从赌博中抽头获利,发放赌场管理人员工资。被告人刘志旭负责在赌场内抽头。被告人岳耀顺在赌场外汽车内负责看管赌场每日抽头所得。被告人刘冲提供租用的平房为赌场。被告人范晓言负责联系赌场场地、接送赌博人员及在赌场外站岗放哨的人员并代发工资。被告人常浩、范兰成、刘空军驾驶面包车负责接送来赌场赌博的参赌人员。被告人魏喜增负责指引参赌人员到指定的停车场。被告人李国强、刘晨雨、李洋、刘影伦携带对讲机在赌场外站岗放哨。被告人黄杨、张朋、刘兴利、范福义负责维持赌场秩序。该赌场先后组织霍某、李某1、闫某、朱某、刘某2、任某、刘某1等人赌博。被告人范福明于上述期间将其在赌场中的部分抽头获利存入户名为“姚某”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72)内,共计存入人民币81万元。2014年××月28日6时许,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民警在保定市太行路红太阳幼儿园南侧平房查处该赌场,当场查获参赌人员的赌资人民币102800元。案发后,被告人范福明于2014年6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范晓言于2014年7月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范兰成、刘空军、常浩于2014年8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洋、刘影伦于2014年10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国强、刘晨雨于2014年8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6月20日,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范福明现金人民币××0万元,2014年6月21日,扣押被告人范福明现金人民币××8万元。2014年7月2日,扣押被告人范晓言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14年6月27日,扣押被告人刘冲现金人民币900元。2014年7月3日,扣押被告人刘志旭现金人民币3万元。2014年6月20日,扣押被告人刘兴利现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6月20日,扣押被告人岳耀顺现金人民币××000元。2014年6月20日,扣押被告人范福义现金人民币400元。2014年6月20日,扣押被告人黄杨现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6月20日,扣押被告人张朋现金人民币300元。2014年6月27日,扣押被告人魏喜增现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8月2××日,扣押被告人刘空军现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8月2××日,扣押被告人范兰成现金人民币17000元。2014年8月2××日,扣押被告人常浩现金人民币8000元。2014年8月2××日,扣押被告人李国强现金人民币××000元。2014年8月2××日,扣押被告人刘晨雨现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10月16日,扣押被告人李洋现金人民币400元。2014年10月16日,扣押被告人刘影伦现金人民币400元。保定市南市区(现莲池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日将上述款项及当场查获的赌资人民币102800元予以追缴没收。201××年8月23日,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哈飞民意面包车一辆(未随案移送)。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本院确认具有效力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范福明、刘志旭、常浩、岳耀顺、刘冲、范晓言、李国强、刘晨雨、范兰成、魏喜增、刘空军、黄杨、张朋、刘兴利、范福义、李洋、刘影伦的供述,证人霍某、李某1、刘某1、闫某、任某、刘某2、朱某、邓某、姚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中国农业银行姚某个人账户交易明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新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2008)南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办案经过说明,罚没票据18张。二、201××年4月11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常浩与朋友范兰成等人在保定市南市区长城南大街清真寺街东青饭馆就餐时,与前来向范兰成敬酒的被害人王某发生口角,常浩持瓷碗击打被害人王某面部,致王某面部多处锐器创;飞溅的瓷碗碎片划伤在该饭馆就餐的被害人张某左耳。经法医鉴定,王某面部创口累计长度达10.4厘米,属轻伤一级;张某左耳耳廓创口长度累计6.0厘米以上,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常浩于201××年7月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常浩在亲属的帮助下于2016年1月1××日与二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了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赔偿了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6000元。二被害人均对常浩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张某的陈述,证人李某2、郑某、范兰成、韩某1、刘某3、李某3、韩某2的证言,关于王某、张某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常浩到案经过说明,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赔偿款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福明、刘志旭、岳耀顺、刘冲、范晓言、李国强、常浩、范兰成、刘空军、魏喜增、刘晨雨、李洋、刘影伦、黄杨、张朋、刘兴利、范福义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常浩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并应依法对被告人常浩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变更起诉指控被告人范福明、刘志旭、岳耀顺、刘冲、范晓言、李国强、常浩、范兰成、刘空军、魏喜增、刘晨雨、李洋、刘影伦、黄杨、张朋、刘兴利、范福义开设赌场属情节严重,但并未提交新的证据,故就现有证据认定各被告人开设赌场的行为属情节严重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范福明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十六名被告人系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岳耀顺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范兰成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范福明、范晓言、范兰成、刘空军、常浩、李洋、刘影伦、刘晨雨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国强主动投案后又脱逃,其行为不构成自首,但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亦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浩对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当庭自愿认罪,且在亲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志旭、岳耀顺、刘冲、魏喜增、黄杨、张朋、刘兴利、范福义对参与开设赌场的行为均能如实供述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福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范福明的刑期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岳耀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岳耀顺的刑期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2014年5月29日至2014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23天已扣除);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刘志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志旭的刑期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2014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一天已扣除);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常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常浩的刑期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2014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1天已被扣除);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刘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范晓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李国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范兰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刘空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刘兴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刘晨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李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黄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范福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魏喜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刘影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哈飞民意面包车一辆由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周爱国人民陪审员 安梦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