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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民申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十堰市经济开发区加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十堰市经济开发区加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丽,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8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十堰市经济开发区加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经济开发区白浪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匡翠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峰,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丽,女,汉族,1977年6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五堰街办燕林社区物贸大厦***室。法定代表人:孟星(已死亡,尚未变更工商登记),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十堰市经济开发区加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丽、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开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3民终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加能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是捷开公司将房屋一房二卖,加能公司办理了预告登记,因捷开公司法定代表人去世,公司停业,被申请人张丽诉请要求办理房产证引发本案诉讼。2010年12月31日,张丽购房时的单价为15168元/平方米,2011年9月23日,加能公司的购房合同约定单价12433.39元/平方米,在房价本来就是波动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依据申请人合同价格比被申请人低这一点就得出“张丽与捷开公司的房屋买卖关系更为真实、有效”依据不足。2.本案系一房二卖,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根据《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的精神和《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于“一房二卖”中争议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处理原则应该是:第一,已经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予支持;第二,两个买受人均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支持已经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的请求;第三,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已经先行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要求应得到支持;第四,均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先行支付房屋价款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得到支持。因加能公司已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手续,故张丽要求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请求应予驳回。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丽与捷开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张丽按照合同约定交清全部购房款及税款,并实际占有涉案房屋后,捷开公司应当及时为张丽办理相应房屋登记手续。捷开公司虽与加能公司也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但一审庭审中在张丽对买卖关系提出质疑时,加能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购房款,双方是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而非借贷关系。加能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2010年12月31日,张丽购房时的单价为15168元/平方米,2011年9月23日,加能公司的购房合同约定单价12433.39元/平方米,该单价精确到小数点后面两位,且在当时房价上涨的情况下,涉案房屋房价反而降低,与常理不符。且捷开公司已将该商铺交付张丽,张丽于2012年7月将该商铺装修,并于2013年2月出租给他人经营使用。而加能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才在十堰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对涉案房屋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转移预告登记,原审法院认定张丽与捷开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更为真实、有效,判决捷开公司协助张丽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并无不当。综上,加能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十堰市经济开发区加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叶静审判员  王 艳审判员  陈继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镇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