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延吉市小营镇吉运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小营镇吉运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2016)吉2401行初41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小营镇吉运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于2017年1月10日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责令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2016)吉2401行初41号行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履行了(2016)吉2401行初41号行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3月16日被执行人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拨付明新村2组吉运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粮食直补款的决定)。本院对(2017)吉2401执恢9号执行案件做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第87条规定(试行),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2401行初41号行政判决书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延吉市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