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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5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毕雪与被告毕明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雪,毕明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651号原告毕雪,女。被告毕明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毕雪与被告毕明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雪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立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秀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