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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申请执行张宏利、房敏利、田芳、西安市阎良区关山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张宏利,房敏利,田芳,西安市阎良区关山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37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孙建章,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成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宏利,男,1976年7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房敏利,女,1977年5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田芳,女,1969年1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关山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田芳,系该合作社理事长。本院执行的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申请执行张宏利、房敏利、田芳、西安市阎良区关山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宏利、房敏利应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返还借款8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100元。被执行人田芳、西安市阎良区关山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中,经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田芳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田芳自2017年5月份起,每月1号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履行至少3000元,至2017年12月底前履行完案款80000元;二、如被执行人田芳按本协议第(一)项及时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放弃利息部分的请求;三、本案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田芳承担;四、就该案,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陕0114执3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正龙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