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民辖终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朱子灵与唐强、张忠秀、刘建君及石棉县天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子灵,唐强,张忠秀,刘建君,石棉县天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民辖终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子灵,男,汉族,生于1963年,住四川省荥经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强,男,汉族,生于1972年,住四川省石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忠秀,女,汉族,生于1966年,住四川省石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君,男,汉族,生于1973年,住四川省石棉县。原审被告:石棉县天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法定代表人:朱子灵,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朱子灵因与被上诉人唐强、张忠秀、刘建君及原审被告石棉县天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2017)川1824民初2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朱子灵上诉称:被上诉人人数众多,且均系四川省石棉县人,难免在当地有亲戚、熟人在司法系统工作,使本案可能受到法律之外的因素影响,从而使本案不能得到公正处理。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其它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公司决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公司决议的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石棉县,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康友波审判员  陈振华审判员  简克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