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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人的、朱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人的,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229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度市新河镇。2017年3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判决结果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美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文雪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4日以平检公刑诉[2017]223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2月17日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鲁BE12**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平度市明村镇小张戈庄村张双耀家门前由西向东倒车时,因未确保安全与行人李美英相撞并碾压,致李美英死亡。平度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朱某某积极拨打120抢救伤者,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处理。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朱某某与李美英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朱某某赔偿李美英近亲属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2万元,李美英近亲属对其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朱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能够积极拨打120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