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勇、闫光林等与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闫光林,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崔志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982号原告:刘勇,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原告:闫光林,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外文大厦。被告:崔志祥,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原告刘勇、闫光林与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崔志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自愿,无规避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勇、闫光林撤回对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崔志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刘勇、闫光林负担。审判员 张国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