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芦某某与杨某2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某某,杨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77号申请执行人芦某某,女,193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某1,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2,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芦某某与杨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应执行赡养费共计1800元,实际执行1800元。现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2民初299号民事调解书(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勇审判员 卫锦利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