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林远清、陈桂兰申请执行文山市体育中心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远清,陈桂兰,文山市体育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468号申请执行人:林远清,男,1969年7月7日生,广东省电白县人,现住文山市新平坝13号。申请执行人:陈桂兰,女,1973年10月13日生,湖南省祁县人,现住文山市新平坝13号。被执行人:文山市体育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德波,该中心主任。住所:文山市盘龙体育场体育中心。本院在执行林远清、陈桂兰与文山市体育中心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关于被执行人文山市体育中心应承担的赔偿款412984.05元,被执行人文山市体育中心于2017年4月20日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6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那洪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