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尹前林与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前林,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701号原告:尹前林,男,汉族,1982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光路大世界商业广场中心商厦。法定代表人:冉安东(JeanAnthoine)。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人,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姗,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前林诉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前林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前林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前林撤回对被告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高新店、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前林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林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炼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