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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龙岩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龙岩市众信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龙岩市众信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85号原告:龙岩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下寮村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60543K。法定代表人:欧月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机慧,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小艳,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龙岩市众信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北城街道闽西交易城公交枢纽站三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6108424N。法定代表人:王永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红,福建宝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众信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龙岩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已与龙岩市众信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岩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为337.5元,由龙岩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琳婷(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