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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谢元林与宋国熙李寿银王隆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元林,宋国熙,李寿银,王隆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恢20号申请人谢元林,女,生于1970年9月21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宋国熙,男,生于1996年2月6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李寿银,男,生于1973年8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王隆亮,男,生于1980年2月10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谢元林申请执行宋国熙、李寿银、王隆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本金为61339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03)江阳民初字第3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我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王开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童远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