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谢元林与宋国熙李寿银王隆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元林,宋国熙,李寿银,王隆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恢20号申请人谢元林,女,生于1970年9月21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宋国熙,男,生于1996年2月6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李寿银,男,生于1973年8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王隆亮,男,生于1980年2月10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谢元林申请执行宋国熙、李寿银、王隆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本金为61339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03)江阳民初字第3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我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王开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童远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