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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恒宇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恒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49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朱诸路北辛兴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窦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恒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光德,该公司总经理。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42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山东恒宇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704640.4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行青岛银行东营广饶支行,账号82×××35)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晨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