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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王瑞恩与徐昭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1932号原告:王某,男,194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邹城市。被告:徐某,男,50岁,汉族,务农,住邹城市。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亚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