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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段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1582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段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址湖南省武冈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熊某新,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1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一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段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段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符合查证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 决 一、被告人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三个月)在公共场合饮酒。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翔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郭 美 苑 书 记 员 钟 莹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