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南通海子牛广告有限公司与江苏亚太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海子牛广告有限公司,江苏亚太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1075号原告:南通海子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范堤南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03747805U法定代表人:孙爱琴,董事长。被告:江苏亚太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大豫镇东安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庄辽,总经理。关于原告南通海子牛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亚太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原告南通海子牛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海子牛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海子牛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元,由原告南通海子牛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新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小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