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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上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乔高举与乔金举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高举,乔金举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上民初字第209号原告:乔高举,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梦麟,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成,男,194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告:乔金举,男,195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原告乔高举与被告乔金举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高举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高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波审 判 员  张孝伟人民陪审员  马云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亚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