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上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乔高举与乔金举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高举,乔金举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上民初字第209号原告:乔高举,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梦麟,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成,男,194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告:乔金举,男,195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原告乔高举与被告乔金举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高举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高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波审 判 员 张孝伟人民陪审员 马云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亚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