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2017)陕0112刑初522号贾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刑初52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7]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23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与家人在西纬北堡村一饭店吃饭,其间饮酒。当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驾驶陕A8P3**吉利小型轿车,沿未央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龙首村十字时,适逢公安机关执勤检查,遂被查获并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贾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81.24mg/100ml。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康彦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