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55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孙晓勇与候增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勇,候增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5503-1号原告:孙晓勇,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苗,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均开,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候增西,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8号。负责人:冯晓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飞,女,该公司员工。原告孙晓勇与被告候增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婧代理审判员 赵宗阳人民陪审员 王 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国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