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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成与李祖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李祖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54号申请执行人王成,男,汉族,住威海临港区黄岚办事处。被执行人李祖旭,男,汉族,住威海临港区黄岚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成与被执行人李祖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鲁1002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子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