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顾劲松与吴钟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劲松,吴钟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1034号原告:顾劲松,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吴钟超,男,199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顾劲松与被告吴钟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顾劲松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顾劲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劲松撤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计440元,由顾劲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丽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