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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顾劲松与吴钟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劲松,吴钟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1034号原告:顾劲松,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吴钟超,男,199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顾劲松与被告吴钟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顾劲松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顾劲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劲松撤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计440元,由顾劲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丽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