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02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周正良诉尹新中支付劳动报酬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1978号原告周正良,男,汉族,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金兰镇联合村马皮组1608号,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6610145751。被告尹新中,男,汉族,1973年2月12日。住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155号。公民身份证号:430521197302128490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正良与被告尹新中支付劳动报酬一案中,原告周正良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尹新中的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尹新中起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正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440元,依法减半收取7220元,由原告周正良承担。审 判 长  陈成军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人民陪审员  黄永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翟晓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