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淑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真,联腾亿丰国际服饰(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372号申请执行人:张淑真,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联腾亿丰国际服饰(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周,董事长。张淑真与联腾亿丰国际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腾亿丰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淑真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联腾亿丰公司给付加工费326500元、案件受理费7910元以及公告费26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联腾亿丰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联腾亿丰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联腾亿丰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淑真申请执行的加工费326500元、案件受理费7910元以及公告费26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联腾亿丰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5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潇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