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甲、杨某乙诉被告曾某某、杨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曾某某,杨某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374号原告杨某甲,男。原告杨某乙,女。上列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光书,黔西县绿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某,男。被告杨某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杨某乙诉被告曾某某、杨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杨某乙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6元,已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杨某甲、杨某乙负担。审判员 闫继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晓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