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斌兵与被告叶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斌兵,叶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1456号原告:孙斌兵,女,1958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华,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伟,男,1980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原告孙斌兵与被告叶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孙斌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费用2473.46元;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0月13日13时许在香樟园14栋1004室处理离婚诉讼车位价值评估时,被告动手将原告打伤,原告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叶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尽管身份证地址为南京市××××号,但该地址房屋早已拆除,被告实际居住地为南京市××区,偶尔在南京市××街太阳城天××花园××室被告父母家处居住,两处均为南京市××区管辖范围,而原告诉状中自述所谓的打架地亦为上述南京市××区,故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经审查侵权行为地和被告实际居住地均在南京市××区,故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叶伟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新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王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