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财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袁书文、张凯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书文,张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154号申请人:袁书文,男,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被申请人:张凯龙,男,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系肇事鲁R×××××号轿车驾驶员。申请人称:2017年04月13日19时30分许,张凯龙驾驶鲁R×××××号轿车黄河路由西向东上公路向南转弯时与沿黄河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袁书文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事故,致使袁书文生受伤,两车损坏。此事故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17311号认定,张凯龙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袁书文不承担事故责任。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张凯龙驾驶的鲁R×××××号轿车予以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1万元现金车作为担保,保全标的额1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凯龙驾驶的鲁R×××××号轿车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