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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与钱大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钱大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091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永嘉大道115号。法定代表人:李长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祖渔(公司工作人员),男,生于1994年7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钱大萍,女,生于1967年1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与被告钱大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志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 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