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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21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于景龙诉被告任彦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景龙,任彦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21民初468号原告于景龙,男,195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勃利县新起街。被告任彦喜,男,195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勃利镇东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景龙诉被告任彦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景龙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淑平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书记员  孙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