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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余银芬、孟新奇等与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银芬,孟新奇,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442号原告:余银芬,女,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孟新奇,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86号和通大厦1507-1510单元。法定代表人:徐瑞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仁山,该公司法务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法务。原告余银芬、孟新奇与被告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余银芬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银芬撤诉。案件受理费1335元,收取25元,其余1310元退还原告余银芬、孟新奇。审 判 长  傅美兰人民陪审员  万志坚人民陪审员  刘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