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8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商远平与被执行人刘小红、张语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远平,刘小红,张语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8执295号申请人商远平,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刘小红,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张语轩,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申请执行人商远平与被执行人刘小红、张语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1528民初18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在兴文县新坝水库建设指挥部有移民搬迁补偿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张语轩在兴文县新坝水库建设指挥部的新坝水库建设搬迁补偿款1740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鱼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