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齐钢强危险驾驶、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钢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2刑初118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钢强,男,汉族,1979年7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西华县。因犯非法制造发票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1月3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12月13日被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钢强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卫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钢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齐钢强酒后驾驶豫P×××××尼桑轿车,行驶至西华县青华路南段名郡小区三期门口时,被执勤民警王某及辅警庞某当场查获,民警王某等人亮明身份后要求被告人齐钢强停车并接受检查,齐钢强不但不停车配合交警的执法工作,反而朝车前方的交警猛撞过去,二人躲避不及趴在车引擎盖正上方,被告人齐钢强驾车快速行驶先将辅警庞某甩出公路后,又将民警王某拖行百余米后撞上对面停放的一辆东风帅客面包车,致使民警王某受伤及东风帅客面包车受损。后将其当场抓获,经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被告人齐钢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4mg/ml;经鉴定,王某的伤情评定为轻微伤;经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东风帅客轿车受损价值为3485元。被告人齐钢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齐钢强酒后驾驶豫P×××××尼桑轿车,行驶至西华县青华路南段名郡小区三期门口时,被执勤民警王某及辅警庞某当场查获,民警王某等人亮明身份后要求被告人齐钢强停车并接受检查,齐钢强不但不停车配合交警的执法工作,反而朝车前方的交警猛撞过去,二人躲避不及趴在车引擎盖正上方,被告人齐钢强驾车快速行驶先将辅警庞某甩出公路后,又将民警王某拖行百余米后撞上对面停放的一辆东风帅客面包车,致使民警王某受伤及东风帅客面包车受损。后将其当场抓获,经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被告人齐钢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4mg/ml;经鉴定,王某的伤情评定为轻微伤;经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东风帅客轿车受损价值为3485元。案发后,齐钢强赔偿了受害人王某和帅客面包车车主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齐钢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有证人庞某、高某、李某、和亚某、张某、刘某、金某的证言,有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液检测报告、西华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西华县公安局局发破案报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有西华县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21号判决书、被告人齐钢强户籍证明、被告人齐钢强与被害人王某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受损车主和亚某谅解书、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钢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执法交警对其进行常规性检查时,被告人齐钢强不但不配合交警的执法工作,反而朝前方的交警猛撞过去,致使执法交警当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齐钢强在刑罪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齐钢强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齐钢强犯罪后认罪服法,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本案被告人齐钢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钢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水成审判员 王俊武审判员 李相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雷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