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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3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邵海波诉葛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海波,葛飞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3646号原告邵海波,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葛飞,住龙江县龙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海波与被告葛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明鑫人民陪审员 :孙道鑫人民陪审员 :赫凌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