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7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朱华斌与刘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华斌,刘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7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华斌,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执行人:刘秀,女,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朱华斌与刘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双流民初字第3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华斌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3900元,执行费70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未执行到位。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刘秀的车管、房管及银行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刘秀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朱华斌,申请执行人朱华斌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秀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及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牟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