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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执4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绿丰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亚玲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绿丰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亚玲,刘心愚,重庆市江龙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481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绿丰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中路86号,组织机构代码78159185-0。法定代表人:蒋帮模,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亚玲,女,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刘心愚,女,汉族,1971年4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江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上后街68号104幢1号1楼。法定代表人:蔡学明,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绿丰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亚玲、刘心愚、重庆市江龙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8102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绿丰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遂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支付本息2449922.20元、资金占用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律师费2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亚玲、刘心愚、重庆市江龙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心愚有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的房屋一套[该套房屋设有抵押,本院首查封,经本院同意现已由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启动处置程序(抵押权法院)],有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的房屋一套(该套房屋已被本院查封,正在另案启动资产处置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亚玲名下有牌照为渝CCHX**号雪弗兰汽车一辆(已被本院查封,暂未找到该车辆)。此外,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亚玲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亚玲、刘心愚、重庆市江龙贸易有限公司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4月20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4月24日,被执行人李亚玲、刘心愚、重庆市江龙贸易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本息2449922.20元、资金占用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律师费2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6执48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光彬执行员  姚 洪执行员  唐 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 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