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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7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海、余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余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7执189号申请执行人黄海,男,汉族,生于1976年7月28日,云南省镇雄县人。被执行人余东,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18日,云南省镇雄县人。关于黄海与余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云0627民初24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由被执行人余东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海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承担诉讼费人民币1062.50元。因被执行人余东在法定期限内未积极履行,申请执行人黄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东已自觉履行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海的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本案已执结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雄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7民初2426号民事调解书已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时旺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廖云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