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肖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57号原告:肖某,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创业农场机关职员,住该省。被告:程某,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创业农场物业大队工人,住该省。原告肖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肖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肖某负担。财产分给费1600元退回肖某。审判员 韩 卫二〇一七年月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加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