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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肖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57号原告:肖某,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创业农场机关职员,住该省。被告:程某,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创业农场物业大队工人,住该省。原告肖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肖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肖某负担。财产分给费1600元退回肖某。审判员 韩 卫二〇一七年月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加佳 来源: